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7民初60号 原告:中顺洁柔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升镇坦背胜龙村,统一初会信用代码:914420007123239244。
法定代表人:邓颖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开东,江苏建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绵阳市游仙区跃时代超市,经营场所:绵阳市游仙区小枧沟镇惠民街91号附11号,统一初会信用代码:92510704MA67LQA97E。
经营者:喻在双。
原告中顺洁柔纸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绵阳市游仙区跃时代超市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2020年04月25日,原告中顺洁柔纸业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将本案请求赔偿金由20000元变更为10000元,并提交了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顺洁柔纸业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合法,准许诉讼请求的赔偿金由20000元变更为10000元,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顺洁柔纸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中顺洁柔纸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