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知民初377号 原告:达索系统股份有限公司(DassaultSystemes),住所地:法兰西共和国韦利济-维拉库布莱78140,马塞尔达索大街10号(10RueMarcelDassault78140VelizyVillacoublay,France)。
法定代表人:RodolphePANTANACCE,该公司知识产权总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星灿,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兴星,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长江汽车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二道289号。
法定代表人:诸毅,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达索系统股份有限公司(DassaultSystemes)与被告温州长江汽车电子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立案。
原告达索系统股份有限公司(DassaultSystemes)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达索系统股份有限公司(DassaultSystemes)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达索系统股份有限公司(DassaultSystemes)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达索系统股份有限公司(DassaultSystemes)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