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20)湘05刑申47号 周后祥: 你因假冒注册商标一案,不服本院(2020)湘05刑终120号刑事裁定,以“原一审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证明本案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原二审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以及原一、二审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你假冒注册商标的事实,有原一、二审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的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的清单,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商标转让证明、网上查询资料,手机截图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示意图、照片、提取笔录,诊断证明书,郭某等人的证言及同案犯易重明等人的供述等证据证明,上述证据之间能够互相佐证,足以认定。
你申诉称,原一审认定你加工的青岛沃隆每日坚果和青岛公司生产的沃隆每日坚果是同一商标以及认定你为主犯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
经查,你假冒的“沃隆”商标与青岛沃隆国际贸易公司所注册“沃隆”商标在视觉上基本相似,足以误导公众以及你为共同作案人段琼德提供自家房屋作为生产场地和雇佣他人进行生产系主犯的事实有相关物证、书证、人证和同案犯供述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故你提出的该申诉理由不能成立。
你申诉称,原二审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没有通知你参加开庭以及未经你本人同意为你指定援助律师。
经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相关规定,经过阅卷、询问上诉人和听取指派辩护人意见,认为案件事实清楚,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决定不开庭审理,原二审据此书面审理本案并无不当。
另鉴于你未委托辩护律师,原二审指定援助律师为你辩护,亦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
故你提出的该申诉理由不能成立。
你申诉称,原一、二审适用法律错误,本案是一般的侵权行为,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经查,你侵犯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和国家的商标管理制度,符合假冒注册商标的犯罪构成,原一、二审依法对你定罪量刑亦并无不当,故你提出的该申诉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原一、二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你的申诉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应当重新审判的情形,据此,对你的申诉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