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知民初282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华荣路496号德泰工业区2号厂房3层,6号厂房一至四层。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职务: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惠济区世通手机商店,经营场所郑州市惠济区刘寨办事处大商超市外场。
经营者:朱勇。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市惠济区世通手机商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