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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长沙市芙蓉区唯家水暖建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湘0103执2310号
案件名称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长沙市芙蓉区唯家水暖建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长沙市芙蓉区唯家水暖建材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湘0103执2310号申请执行人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17号北院2幢101-105室。

法定代表人:刘鹏,董事长。

被执行人长沙市芙蓉区唯家水暖建材经营部,经营场所长沙市芙蓉区火星街道马王堆陶瓷建材新城E-04栋123号。

经营者:廖维维,男,1991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澧县。

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湘0103民初8582号民事调解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

现被执行人长沙市芙蓉区唯家水暖建材经营部(经营者廖维维)尚欠申请执行人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12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35元(以12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从2020年1月17日暂计算至2020年5月8日),一审案件受理费550元,本案执行费92元由被执行人长沙市芙蓉区唯家水暖建材经营部(经营者廖维维)负担,以上合计12877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长沙市芙蓉区唯家水暖建材经营部(经营者廖维维)的银行账户存款12877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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