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湘0103执2310号申请执行人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17号北院2幢101-105室。
法定代表人:刘鹏,董事长。
被执行人长沙市芙蓉区唯家水暖建材经营部,经营场所长沙市芙蓉区火星街道马王堆陶瓷建材新城E-04栋123号。
经营者:廖维维,男,1991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澧县。
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湘0103民初8582号民事调解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
现被执行人长沙市芙蓉区唯家水暖建材经营部(经营者廖维维)尚欠申请执行人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12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35元(以12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从2020年1月17日暂计算至2020年5月8日),一审案件受理费550元,本案执行费92元由被执行人长沙市芙蓉区唯家水暖建材经营部(经营者廖维维)负担,以上合计12877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长沙市芙蓉区唯家水暖建材经营部(经营者廖维维)的银行账户存款12877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