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82民初2840号 原告:张海宝,男,1985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世伟,浙江望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森晓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卫镇钱鑫路301号381-A室。
法定代表人:何森林。
原告张海宝诉被告上海森晓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立案受理后,由于原告张海宝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免交诉讼费申请,不履行诉讼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