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881民初919号原告:山东源根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高新区开源路1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5T。
法定代表人:姚连志,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传华,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双生,山东济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北京小松日石润滑油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天华街9号院17楼25层2507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04。
法定代表人:左晶晶,职务总经理。
被告:济宁高新区大唐荣盛机械配件经营部,住所地济宁高新区冠亚星城E公寓东单元十三层1311号。
注册号:370833600118045。
经营者:张秀英。
被告:靖边县钟宁宁润滑油经销部,经营场所榆林市靖边县龙城路2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G2D。
经营者:钟宁宁。
原告山东源根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小松日石润滑油有限公司、济宁高新区大唐荣盛机械配件经营部、靖边县钟宁宁润滑油经销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立案。
现因双方达成和解,原告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当事人的起诉系合法处分其权利,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源根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