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102民初12244号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迎宾路6号。
法定代表人:石磊,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宏伟(特别授权代理),湖南知一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丹(特别授权代理),湖南知一律师事务所。
被告:武汉市江岸区婷慕便利店,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望湖路9号锦绣家园幽兰苑9-I。
经营者:梅慕。
被告:武汉市江汉区康旺日用品批发部,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姑嫂树路18号1-046。
经营者:胡自咏。
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市江岸区婷慕便利店、武汉市江汉区康旺日用品批发部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武汉市江岸区婷慕便利店、武汉市江汉区康旺日用品批发部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递交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