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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汉台区劳动西路名城烟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陕07知民初9号
案件名称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汉台区劳动西路名城烟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汉台区劳动西路名城烟酒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0)陕07知民初9号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204706718H。

法定代表人:刘淼,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陕西泽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汉台区XX路烟酒店,个体工商户。

经营场所:汉台区。

经营者:许华辉。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汉台区XX路烟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立案。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1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就案涉商标侵权事宜与汉台区XX路烟酒店庭外达成和解协议,并以此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己方诉讼权利的行使,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退回预交诉讼费400元,由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持据到本院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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