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民初471号 原告:程瑞琪,男,1977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
被告:余姚市启创灯具厂,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梁弄镇后陈村116号。
经营者:陈奇,该厂负责人。
原告程瑞琪与被告余姚市启创灯具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立案。
原告程瑞琪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缓、免,故本案应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程瑞琪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