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10知民初109号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洪忠信,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书美,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亚平,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同爱,女,197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卓如君,湖南悦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珊珊,湖南悦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同爱、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
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主动撤诉系对其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 虹审 判 员 刘殳扬人民陪审员 卢志勇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法官助理龙旭力书记员周丽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