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6民初84号 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林国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结芳、沈鹏伟,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灵若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
法定代表人:郭丁丁。
被告:郭丁丁,女,1985年9月24日出生,暂住江苏省海门市。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戴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娅瑜,江苏濠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灵若纺织品有限公司、郭丁丁、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