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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与沭阳伊格玲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13民初943号
案件名称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与沭阳伊格玲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沭阳伊格玲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13民初943号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英都镇恒坂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吴小凤,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浩,男,1995年6月22日出生,住山东省即墨市,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沭阳伊格玲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时代商业广场7幢417室。

法定代表人:杨凯,男,1985年11月26出生,住江苏省沭阳县,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沭阳伊格玲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立案。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将其主张的赔偿数额变更为10000元。

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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