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民初43号 原告:宁波嘉福塑胶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姜山镇科技园区(郁家村、墙弄村、上何村)。
法定代表人:任奇峰,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静,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瑞安市迈丰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南滨街道林南村谢宅路28-3号。
法定代表人:陈千威。
原告宁波嘉福塑胶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瑞安市迈丰日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
原告宁波嘉福塑胶电器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嘉福塑胶电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0元,由原告宁波嘉福塑胶电器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