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知民初73号 原告:胡正宇,男,197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斌涛,江苏众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银春,江苏众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乐清市春迪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天成街道万后村。
法定代表人:薛永春,该公司经理。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胡正宇与被告乐清市春迪电子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立案。
原告胡正宇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胡正宇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胡正宇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