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11民初8258号之一原告:珠海赫基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法定代表人:徐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雨轩,广东力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晖,广东力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潮尔美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爱联社区太平村。
法定代表人:黄桌精。
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赫基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潮尔美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珠海赫基服饰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赫基服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为3741元,减半收取为1870.5元,保全费1380.33元,由原告珠海赫基服饰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