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豫16执79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堤北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86636841165。
法定代表人:康瑛鑫,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商水县亿家福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商水县练集镇刘楼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30973859972(1-1)。
法定代表人:刘兵,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商水县亿家福商贸有限公司白寺分公司。
住所地:周口市商水县白寺镇郭洼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3397935428C(1-1)。
法定代表人:徐光辉,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商水县亿家福商贸有限公司、商水县亿家福商贸有限公司白寺分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一案中,于2020年5月13日以人民币15000元为限冻结了被执行人商水县亿家福商贸有限公司、商水县亿家福商贸有限公司白寺分公司的银行存款。
现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并已履行完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商水县亿家福商贸有限公司、商水县亿家福商贸有限公司白寺分公司在银行内以人民币15000元为限的存款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