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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白河县惠康超市欣源工业区加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陕09民初21号
案件名称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白河县惠康超市欣源工业区加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白河县惠康超市欣源工业区加盟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9民初21号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泸州国窖广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泽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陕西泽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白河县惠康超市欣源工业区加盟店,经营场所:陕西省安康市白河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

经营者:但茂琴。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白河县惠康超市欣源工业区加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4月14日立案。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0日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

原告基于双方自行和解的事实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00元,减半收取计1650.00元,由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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