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民初409号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1号。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茹、戴凌超,福建自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清市江阴翁老六百货便利店,地址福建省福清市江阴工业区南港大道海通科技楼13号店。
经营者:翁陆俤。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化莺、施佳雯,福建亚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福清市江阴翁老六百货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已与被告达成和解故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