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402民初2689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湖市钟埭街道聚鑫源购物中心。
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平湖市钟埭街道樱花路158号(钟埭农贸市场二楼)。
经营者:李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平湖市钟埭街道聚鑫源购物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