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皖04民初102号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古井镇。
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国豪,安徽大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涛,安徽大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毛集实验区红日超市,经营场所安徽省淮南市毛集镇。
经营者:王廷香,男,1968年2月8日生,汉族,住凤台县。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毛集实验区红日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8日立案。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0元,由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陶春雨审判员 曹祝萍审判员 魏 玲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法官助理朱启凡书记员蔡芮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