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01执2186号申请执行人:七波辉(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九都镇工业区(九都镇新东村)。
法定代表人:陈洪七,董事长。
被执行人:超日(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陈埭镇岸兜村。
法定代表人:丁俊伟,总经理。
被执行人:丁俊伟,男,1970年1月6日出生,回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
七波辉(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七波辉公司)与超日(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日公司)、丁俊伟、王水平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01民初1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一、被告超日(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丁俊伟立即停止侵犯1545218号“”、第854339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超日(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丁俊伟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被告王水平立即停止销售侵犯1545218号“”、第854339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
四、被告超日(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丁俊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七波辉(中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400万元;
五、驳回原告七波辉(中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因超日公司、丁俊伟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程序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各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
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已将查明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
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消费至本案法律义务履行完毕。
本院已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申请悬赏执行,不申请移送破产审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01民初17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