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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胡文兵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8民初31号
案件名称31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胡文兵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胡文兵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8民初31号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东龙大道6111号1幢411室。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胜利,浙江浙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文兵,男,1964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盱眙县。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胡文兵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立案受理。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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