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03民初2823号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大马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周洪江。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哲禺,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汤新平,男,1977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
原长沙市芙蓉区新平食品店经营者。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汤新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酒酿酒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