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民初3241号 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经济开发区郑和中路318号。
法定代表人:宋建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源,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平平,女,1995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桂阳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本院在审理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平平、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经和解,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