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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胡国军——湘阴县东塘镇东塘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湘06知民初95号
案件名称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胡国军——湘阴县东塘镇东塘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胡国军——湘阴县东塘镇东塘村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6知民初95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3349399。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伟,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诗杰,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国军——湘阴县东塘镇东塘村,经营场所湖南省岳阳市湘阴县东塘镇东塘村七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624MA4NM39N92。

经营者:胡国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杰,湖南全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胡国军——湘阴县东塘镇东塘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且被告已经履行完毕为由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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