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3民初1683号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5179号5幢2层D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7702351805法定代表人:孙坚,该公司首席执行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岩,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隆区谊旅酒店,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重庆市五;
哦南岗区芙蓉街道芙蓉中路2号4-1、4-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30MA601LMB0T。
经营者:潘驰。
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武隆区谊旅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6日变更第三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赔偿因其侵权行为致原告的经济损失2.5万元。
同日,又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为由,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