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83民初911号 原告:上海商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中山北路3553号301室。
法定代表人:仲华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爽,金博大(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卓富熙,男,1987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万宁市,系上海商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浙江党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白云街道八华南路八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党俊良,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源,浙江良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商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党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
原告上海商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商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800元,减半收取1900元,予以免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