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日丰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邵巧礼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681民初7105号之二
案件名称日丰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邵巧礼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诸暨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日丰企业集团有限公司;邵巧礼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681民初7105号之二 原告:日丰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祖庙路16号日丰大厦8楼。

法定代表人:许伟钊。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建鸽,上海凯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邵巧礼,男,198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怀远县人,住安徽省怀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长江,浙江中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绍伸,浙江中绍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日丰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邵巧礼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日丰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日丰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日丰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日丰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