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黑03民初18号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走马岭汇通大道8-1号。
法定代表人:文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乐,黑龙江承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鹏,黑龙江承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恒山区万苹周黑鸭店,住所地黑龙江省恒山区大地凤凰城5号楼西侧门市。
经营者:万苹,女,1989年1月2日出生,汉族。
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恒山区万苹周黑鸭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7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双方已达成和解,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