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皖02民辖终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越秀区正德食品商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经营者:许安廉。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三只松鼠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
法定代表人:章燎源,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上诉人广州市越秀区正德食品商行(以下简称正德食品行)因与被上诉人三只松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只松鼠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皖0291民初64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正德食品行上诉称,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处理。
事实和理由:根据《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而本案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均不在一审法院辖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一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该规定是一般规定,而《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特别规定,两者不一致时应适用特别规定,故请求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被告住所地法院即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信息网络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本案中,正德食品行系在阿里巴巴运营的1688网站上使用“三只松鼠”标识宣传并售卖其自己的商品,系通过信息网络方式实施的侵害商标权的行为,故被侵权人三只松鼠公司的住所地所在法院即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是关于商标权纠纷的一般性管辖规定,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系对特殊侵权行为手段的特殊管辖规定,故一审法院适用该条确定本案的管辖问题,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难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朱有强审判员 王 琼审判员 陈永红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懋玉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