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16民初66号原告: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古蔺县二郎镇。
法定代表人:蒋英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所良,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邹平县青阳镇好惠多超市,经营场所:山东省邹平市青阳镇321省道与醴泉路交汇处的好惠多购物广场。
经营者:刘万东,业主。
原告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与被告邹平县青阳镇好惠多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立案。
原告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