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06民初797号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99号安踏营运中心12层A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66097443Q。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小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亚男,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岭市福德隆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城东街道洋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741047519K。
法定代表人:朱富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炯,浙江和义观达(宁波经济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市镇海区庄市新阳光小孩童装店,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庄市街道兴庄路4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211MA2EQ7JJ02。
经营者:彭花弟,该店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杰贇,浙江凡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岭市福德隆鞋业有限公司、宁波市镇海区庄市新阳光小孩童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