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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温岭市福德隆鞋业有限公司、宁波市镇海区庄市新阳光小孩童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206民初797号
案件名称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温岭市福德隆鞋业有限公司、宁波市镇海区庄市新阳光小孩童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温岭市福德隆鞋业有限公司;宁波市镇海区庄市新阳光小孩童装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06民初797号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99号安踏营运中心12层A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66097443Q。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小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亚男,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岭市福德隆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城东街道洋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741047519K。

法定代表人:朱富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炯,浙江和义观达(宁波经济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市镇海区庄市新阳光小孩童装店,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庄市街道兴庄路4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211MA2EQ7JJ02。

经营者:彭花弟,该店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杰贇,浙江凡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岭市福德隆鞋业有限公司、宁波市镇海区庄市新阳光小孩童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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