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6知民初20号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蒲艳,四川未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静宜,四川未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江县凯江镇芳廉美超市,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凯江镇火神庙巷92-94号。
主要负责人:周斌方,该超市经营者。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江县凯江镇芳廉美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立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10000元”并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