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8知民初55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
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南区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颖颖,河南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焦作市解放区和平街爱顺和化妆品店。
住所地:焦作市和平西街111号。
经营者:王志峰。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被告焦作市解放区和平街爱顺和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日立案。
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