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6民初467号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南街8号楼1层南头底商。
法定代表人:陈文錧,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辉,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高洁,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博兴县兴福镇宝岛眼镜店,经营场所:山东省博兴县兴福镇兴三村。
经营者:邹志富,业主。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被告博兴县兴福镇宝岛眼镜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