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皖02民辖终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孟州市欢乐多饮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孟州市。
法定代表人:张谦,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中沃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济源市。
法定代表人:王怀宣,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孟州市欢乐多饮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欢乐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中沃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沃实业公司)、无为县姚沟联华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皖0291民初45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欢乐多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事实和理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虽系侵权纠纷,也应由欢乐多公司住所地的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本院经审理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被告之一无为县姚沟联华超市的住所地在安徽省无为市,根据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批复,批准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发生在芜湖市辖区内除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之外一般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且诉讼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下。
根据上述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欢乐多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朱有强审判员 王 琼审判员 陈永红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懋玉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