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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凡迈科技有限公司与宁波天象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206民初2040号
案件名称浙江凡迈科技有限公司与宁波天象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凡迈科技有限公司;宁波天象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206民初2040号原告:浙江凡迈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宁波市高新区菁华路188号2幢206-32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071454659J。

法定代表人:张帆,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超,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天象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宁波市镇海区招宝山街道车站路643号14-19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1MA2CLE7GXW。

法定代表人:林天立。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浙江凡迈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天象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7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5月18日在微法院上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赔偿义务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凡迈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凡迈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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