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206民初2040号原告:浙江凡迈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宁波市高新区菁华路188号2幢206-32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071454659J。
法定代表人:张帆,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超,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天象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宁波市镇海区招宝山街道车站路643号14-19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1MA2CLE7GXW。
法定代表人:林天立。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浙江凡迈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天象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7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5月18日在微法院上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赔偿义务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凡迈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凡迈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