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282民初1045号原告: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区通州园光机电一体化产业基地嘉创路10号枢密院C3-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0X。
法定代表人:杜国楹,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宋以新,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刁庄新发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窎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Q9C。
法定代表人:于洋,执行董事。
被告:抚松县金茂源天然植物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抚松县兴参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2R。
法定代表人:黄秀玲,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德军,抚松县金茂源天然植物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刁庄新发食品有限公司、抚松县金茂源天然植物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立案。
原告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新峰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王 玉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