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刑终894号原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男,1983年2月17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江西省(身份情况系自报)。
因本案于2019年8月2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
现被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理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于2020年2月24日作出(2020)粤0111刑初418号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人王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
二、缴获的假冒“SAINTLAURENT”、“Dior”、“CHANEL”注册商标的鞋子1批,予以没收。
三、缴获的作案工具小米牌手机1台,予以没收。
被告人王某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上诉人王某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某撤回上诉。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20)粤0111刑初41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