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民终11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保定古泉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遂城镇谢坊村。
法定代表人:王金英,执行董事。
上诉人(原审被告):保定醇源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遂城镇谢坊村。
法定代表人:吴秋城,执行董事。
上述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廉君,河北澜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红星路1号。
法定代表人:周法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祚磊,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临沂商城荣顺酒水批发配送部,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临西九路华丰副食城沿街35号。
投资人:郭凤侠。
上诉人保定古泉酒业有限公司、保定醇源酒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临沂商城荣顺酒水批发配送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01民初24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保定古泉酒业有限公司、保定醇源酒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2日以其已与被上诉人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保定古泉酒业有限公司、保定醇源酒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保定古泉酒业有限公司、保定醇源酒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保定古泉酒业有限公司、保定醇源酒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