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692民初179号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中新广州知识城凤凰四路99号A栋201L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1D。
法定代表人:吴少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阳市崩友电子商务服务部,经营场所:山东省烟台市海阳市开发区海裕路毛衫产业创新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U5F。
经营者:陈晓东。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海阳市崩友电子商务服务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海阳市崩友电子商务服务部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海阳市崩友电子商务服务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