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7知民初20号原告: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伍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林,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章华,湖南正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澧县宜万乡万绍银厨卫家电超市,住所地湖南省澧县。
经营者:万绍银,男,196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澧县。
原告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澧县宜万乡万绍银厨卫家电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立案。
原告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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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9元,减半收取224.5元,由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