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湘0103执254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曾惠怡(TSENG,HUI-YIN),总经理。
被执行人:长沙市芙蓉区华平怡鑫电子产品经营部,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
经营者:吴贻和,男,1977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宜黄县。
上述申请执行人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沙市芙蓉区华平怡鑫电子产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19年12月17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19)湘0103民初117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于2020年5月9日立案执行。
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截至本裁定之日止,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经济损失25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503元(暂计算至2020年5月9日),并承担案件受理费900元,执行费292元,以上合计26695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长沙市芙蓉区华平怡鑫电子产品经营部、经营者吴贻和的银行存款26695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