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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蚌埠市蚌山区杨梅烟酒店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皖0304执617号之五
案件名称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蚌埠市蚌山区杨梅烟酒店执行裁定书
法院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蚌山区杨梅烟酒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皖0304执617号之五申请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古井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83。

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蚌埠市蚌山区杨梅烟酒店,经营地:蚌埠市蚌山区天桥商场一层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AXX。

经营者:葛洪卫,男,1967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城关镇横马路27号附1号1组116号,身份证号340321196701019614。

关于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蚌埠市蚌山区杨梅烟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5月08日冻结了被执行人葛洪卫在中国银行18×××15账户内余额人民币685.79元,现因为被执行人履行完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葛洪卫在中国银行18×××1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8678.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国勋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尹振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

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财产。

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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