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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焦作市解放区颜美日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08知民初60号
案件名称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焦作市解放区颜美日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焦作市解放区颜美日用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8知民初60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

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南区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颖颖,河南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焦作市解放区颜美日用品店。

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万达广场室内步行街2层2011号。

经营者:宋光磊,男,199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被告焦作市解放区颜美日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日立案。

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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