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5知民初66号原告:马兰拉面快餐连锁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东路19号1219室。
法定代表人:杨雪松,董事长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莉,河南班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长海,河南班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信阳市浉河区马兰拉面中山南路快餐店。
住所地:信阳市中山南路50号。
经营者:徐辉。
原告马兰拉面快餐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信阳市浉河区马兰拉面中山南路快餐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立案。
原告马兰拉面快餐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5月22日以与被告信阳市浉河区马兰拉面中山南路快餐店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该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马兰拉面快餐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该案的起诉,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兰拉面快餐连锁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马兰拉面快餐连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