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知民初1165号 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沙太路668号之二519房。
法定代表人:王伟,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恒,住河南省郑州市,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石家庄美曼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中山东路600号嘉和城4-1-2404。
法定代表人:高伟。
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美曼臣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立案。
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计25元,由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