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6知民初23号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静宜,四川未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蒲艳,四川未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江县南华镇永国副食经营部。
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南华镇新南门车站门面。
主要负责人:廖永国,该经营部经营者。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江县南华镇永国副食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立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计150.00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