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9知民初36号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美里路999号。
法定代表人:王旭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雅斌,河南舜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濮阳市华龙区多方达电器销售处,经营场所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京开道南段路东。
经营者:徐亮。
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濮阳市华龙区多方达电器销售处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
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且濮阳市华龙区多方达电器销售处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九阳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九阳股份有限公司负担。